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立笙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孫志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立笙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