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朱奕地即鵬葳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香榕 被 告 朱奕地即鵬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3日,自109年8月3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5%即年率1%計息。借款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利率依本行基準利率(月調)加年率3%計息,逾期在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自110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迄今尚積欠本金447,9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7,913元,即自110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曾提出書狀為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19至2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未為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借款應給付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週年利率5.2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5.22%之20%計算違約金等情,然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信用貸款債務,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又參酌國内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依原告向被告收取利息之利率,足以獲得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上開違約金給付義務,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系爭借款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00元,始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7,913元,及自110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2%計算之利息,暨100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係有關於違約金過高部分,認第一審訴訟費用全數由被告負擔為適當。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