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蔡明文
被告
昊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