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36號
- 原告
- 郭俊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帝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綠帝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