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協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協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所載「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