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 原告
-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穎
- 被告
-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黃世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由許涵崴變更為黃世穎,爰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