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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穎

  • 原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穎 被 告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黃世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由許涵崴變更為黃世穎,爰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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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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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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