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黃世穎
- 原告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穎 被 告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黃世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由許涵崴變更為黃世穎,爰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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