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坤利)、禾旺能源有限公司、王金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全通水電工程行(負責人:陳坤利)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禾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1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7477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本票兩張(票號:WG0000000 、WG0000000 號),於超過新臺幣4 萬6750元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7477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4 萬6750 元部分,應予撤銷。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77477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本票2 張(票號:WG0000000 、WG0000000 號,下稱系爭本票。參見附表110.03.09 、110.03.10 系爭本票欄記載),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10年度司 票字第1627號)並由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是原告就應否負擔系爭本票債務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而該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台上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二、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答辯): ㈠兩造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日時下以「00.00.00/00:00」格式)就原告承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之林芳汝、味珍食品建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書,內容參見附表),約定原告應按台電審後圖說等工程規範施工、施工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於收得系爭工程合約書「付款方式㈠」之開工訂金即依同條規定簽發同額保證本票即系爭本票交付被告並進場施作。 ㈡嗣於110.04.01 被告向材料廠商台灣友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友巨公司)訂購之自大陸地區送達之骨架材料進場後,原告發現骨架材料與圖說不符,並經原告施作廠商吳惠良當場組立1 列骨架確認長度凸出屋簷與圖說不符,將影響其後掛錶等機電工程,原告除向被告之現場工程師李尚軒反應並由李尚軒確認材料有誤影響繼續施工外,並即與被告人員王金泰聯絡,王金泰雖稱將向材料商查明,惟被告提出方案係要求原告就進場骨架為切割、打洞等影響材料防蝕之非合約內容之加工作業,經原告拒絕後,至110.04.19 ,被告始由其人員馬明鐘、台灣友巨公司賴洪勝至施工現場,惟仍稱送來之材料無誤,要求原告就送來材料依賴洪勝提供之修改後圖說施作。 ㈢系爭工程合約書明文約定:①「工程內容及完工日期:㈣完工 日期」約定完工日係「乙方開工後15個日曆天內完工。(材料需備齊)」、 ②「工程內容及完工日期:㈥工程所需之材 料、規格及附屬工程:如附件工程合約明細表(報價單)、台電審後圖說、安全衛生承諾書、PV配置圖、串併圖、2020年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規範。」、③「其他 規定:㈢本合約之修改、刪除或增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為之。」。被告與台灣友巨公司至110.04.19 始至施工現場並堅稱送來材料無誤,要求原告以不同於原合約之圖說施作,而未依約以書面就施工日期、圖說為變更確認,則於被告未以書面修改合約前,如原告僅依被告或其材料廠商指示即未按原約定圖說施工,除有未能於約定期限完工外,亦有未按圖施工之違約責任。是原告未繼續施作,並非無能力組裝,而係基於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㈣原告因不可能同意以規格及數量均不符材料繼續施作,故於1 10.04.28 傳送訊息予被告表示解約並欲返還扣除原告已施 作費用(7 萬8000元)外之訂金餘款新臺幣(下同)4 萬6750元。詎被告於110.05.05 寄發律師函指稱原告自110.03.30 擅自停工,依約解約並請求原告支付損害賠償4 萬6750元、違約金8 萬3166元,另將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㈤系爭工程合約因被告遲未依約提供符合合約約定之材料供原告施作,致原告無法依約履約,原告除無違反系爭工程合約事由外,依民法第507 、509 條規定,原告自得解約並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已服勞務之報酬。原告就系爭工程合約書已支付費用為7 萬8000元,就該費用自原告已收訂金中扣除後,原告應返還被告4 萬6750元,是被告就系爭本票除該筆4 萬6750元外,並無請求權存在,亦無從以原告違約為由,請求支付違約金及另發包支付工程款之損害賠償金。 ㈥另被告雖稱原告有違約分包轉包情形,惟合約雖有「工程進 行中之規定:㈠乙方未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再行分包或轉包。」約定,惟分包與轉包不同,且非屬合約「違約罰則、㈡」之契約轉讓之違約終止與違約罰事由,是尚難認有違約致終止或應受違約罰之情形。 ㈦爰就本訴及反訴聲明如下: ⒈本訴部分: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⒉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答辯(反訴原告主張): ㈠被告就110.04.01 送至施工現場材料與圖說不符,原不爭執(110.10.18 答辯狀),惟其後否認該情(110.11.29準備 書㈠狀),辯稱:原告通知材料與圖說不符後,王金泰即聯絡台灣友巨公司至現場了解確認材料與圖說並無不符,並提出新圖說,即通知原告進場施工後,惟原告仍未進場,故於110.04.19 由被告人員馬明鐘、台灣友巨公司賴洪勝會同原告負責人陳坤利至現場確認後,始發現原告不會組裝台灣友巨公司之材料,經賴洪勝示範組裝一組,原告表示理解,賴洪勝並於同日將安裝圖再傳送予陳坤利,陳坤利於110.04.20 、110.04.21 詢問如何組裝並請賴洪勝介紹工人供原告施工。詎原告仍未進場施工,即於110.04.28 通知解約。 ㈡被告因原告拒絕施作,顯無法於110.04.30 前完成掛錶,被告遂於110.05.05 發函解除契約,並將系爭工程重新發包交由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作(下稱鼎笈機電工程公司。各合約未稅價款26萬8736元,含稅價額28萬2172元),由該公司以同批材料按台灣友巨公司提供之相同圖說完成施作。 ㈢依上開履約過程,鼎笈機電工程公司能以相同材料及圖說完成系爭工程,顯見原告係因未具備組裝台灣友巨公司骨架材料之能力致未能履約。另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之以書面變更契約約定部分,經台灣友巨公司現場指導並提出新圖說交付原告,已符合書面變更原則。此外,依原告聲請之證人即原告之組裝骨架廠商吳惠良到庭作證,被告始發現原告有違反系爭契約「工程進行中之規定:㈠乙方未得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工程再行分包或轉包。」之約定。 ㈣本件原告無裝設骨架能力並自110.04.01 擅自停工,並於110 .04.28 表示解約,致使被告將系爭工程重新發包交由鼎笈 機電工程公司施作,原告顯構成系爭工程合約書「契約解除或終止㈡」之任意停工無法如期完工,被告自得依同條約定,終止合約並請求原告為損害賠償並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依照合約含稅總價20%計算)。是被告得向原告請求以下金 額: ⒈溢收工程款訂金:原告已收取施工訂金共12萬4750 元,原告 施作部分工程款為7 萬8000元,則原告溢收工程款共4 萬6750元。 ⒉懲罰性違約金:依系爭工程合約書、㈡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 金額8 萬3166元(計算式:207,917x20%x2=83,166)。 ⒊增加工程費用損害賠償:被告就系爭工程再發包予鼎笈機電工程公司之各工程程款為28萬2172元,故被告因此增加工程款14萬8510元(計算式:(282,172-207,917)x2=148,510)。⒋上開3 筆請求金額扣除被告就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12萬4750元),原告應再給付被告15萬3676元(計算式:46,750+83,166+148,510-124,750=153,676)。 ㈤爰就本訴及反訴聲明如下: ⒈本訴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⒉反訴部分: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反訴原告)15萬3 67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就系爭工程提供材料與圖說不符之認定 ⒈本件原告於110.04.01 就被告送至現場材料進行組裝發現材料與圖說不符之事實,有原告配偶徐雅蕙與被告現場工程師李尚軒於110.04.01-02之LINE通話紀錄(李尚軒110.04.01/22:01 通話坦承送料有誤致影響原告繼續施作)、原告陳坤利與王金泰110.04.01 通話譯文、證人即原告骨架組裝廠商吳惠良證言可佐,並經:①李尚軒證稱:係尺寸問題,應係底下直立式柱子長度需要變更,被告與台灣友巨公司到現場查看,有些骨架要切短,當時被告與台灣友巨公司希望原告協助裁切骨架,其後台灣友巨公司雖提出新圖說但仍然是要裁切骨架才能符合原本設計,因為原告拒絕裁切,故該批材料就一直擺放現場未動,後來鼎笈機電工程公司承作時,雖是用同批材料,但就原立柱位置變動並重新送審圖,因為換立柱點位置涉及結構故要重算結構送審,而在原告承包時,雖有討論到是否換立柱點重審圖、或請原告就材料為裁切,惟當時就只有請原告裁切(本院卷第389-395 頁),②吳惠良亦證稱:太陽能板支架都是固定規格需按台電審圖施工,如果擅自更改圖面、或裁切骨架造成斷面影響防蝕,依台電20年簽約期間,不能保證該期間之安全問題(本院卷第359-360 頁)。依上開證據,被告提供之材料,確係不符合原圖說,堪能認定。 ⒉被告雖提出其與台灣友巨公司訂貨單、並傳訊王金泰、賴洪勝到庭證稱被告提供之材料正確、有提供新圖說、友巨公司之骨架支座係可活動式、於110.04.19 現場會勘已由賴洪勝示範組裝教導陳坤利施作後陳坤利仍不會施作並請賴洪勝介紹工人,然以: ⑴被告原於110.11.29 準備書㈠狀提出其向台灣友巨公司訂貨單 主張與系爭工程合約書圖面規格相符,並主張鼎笈機電工程公司係以同批材料完成施作,惟經原告以原告於110.04.01案場貨物簽收單簽收貨物與系爭工程合約書進行比對有規格不符、其餘規格相符者數量不符(111.03.14 準備三狀)後,被告再更正答辯以被告採購後有就訂貨單更正為案場貨物簽收單,110.11.29 準備書㈠狀係有誤載(111.03.30 準備書㈡狀),其後未再提出採購單為證明。惟參照前述於材料進場當日由吳惠良試組結果,無論被告係如何進行採購,均不影響當日送抵現場材料係與合約約定圖面不符之事實。 ⑵被告雖主張被告接獲原告告知材料有誤後即聯絡台灣友巨公司至現場確認材料無誤、110.04.19 現場會勘拍攝照片上之該組列骨架為台灣友巨公司所組裝(本院卷第213頁),惟 查: ①上開照片組裝骨架,查與原告提出之原告配偶徐雅蕙與被告現場工程師李尚軒於110.04.01/LINE通話傳送照片(本院卷第261-267 、297 頁)內之組裝骨架查係同一骨架(比對該組骨架右側、對面之鄰屋太陽能板位置),並經證人即原告骨架組裝廠商吳惠良證稱:當日其到場就材料拆包後發現圖說與尺寸不符,試作1 列即發現長度已超出屋頂範圍與圖說不符,其即停止施作並當場告知原告,原告表示要與被告確認後,當日即未施作,其後亦未進場,其試組該列骨架即係上開照片已組裝該列,當時現場除原告外另有被告1 名現場工程師等語(本院卷第357-358 頁),證人即被告現場工程師李尚軒亦證稱:照片該列骨架係原告廠商於貨到當日所組裝(本院卷第388-389 頁)。是被告辯稱該組骨架係賴洪勝於110.04.19 現場會勘時示範組裝,難認與事實相符。 ②另王金泰、賴洪勝雖證稱於110.04.06 有至現場確認材料與圖說無誤,惟依徐雅蕙與李尚軒於110.04.02/14:23LINE通 話之內容,可認當時被告係擬請原告就材料進行加工後再為施作而遭原告拒絕,參照前述李尚軒、吳惠良證言,被告王金泰、賴洪勝稱材料與圖說相符,已難採認。 ⑶此外,依徐雅蕙與李尚軒於110.03.25/09:37-10:20LINE 通話,徐雅蕙當時已發覺系爭工程合約內就骨架之圖說與台電審圖不符而求證於李尚軒,經李尚軒告知依合約圖說施工,是本件被告自始即以與台電審圖不符之施工圖說作為系爭工程合約之約定施工內容,而台灣友巨公司送至現場之材料,又與合約施工圖說不符,雖經賴洪勝於110.04.01、110.04.06、110.04.19 傳送施工圖說予李尚軒、於110.04.19 傳送施工圖予陳坤利(以上均僅有LINE對話畫面,無各該PDF檔 內容,惟依賴洪勝傳圖予陳坤利後留言有再修改之訊息,可認至少就110.04.19 施工圖說係有再修改情形),惟如原告逕依賴洪勝提供圖說施作,即面臨其施工結果與系爭合約書之台電審圖、合約施工圖說均有不符之結果,惟被告並未提出雙方有書面變更系爭合約之台電審圖或施工圖說之約定,參照王金泰於110.04.01 與原告陳坤利通話內容中對陳坤利就材料不符無法施工擬發存證信函存證時之要求陳坤利暫緩發信理由、以及李尚軒證稱之被告與台灣友巨公司原係要求原告裁切材料為處理之證言,被告就系爭工程之材料與合約約定之台電審圖及施工圖說不符之違約風險,本係擬轉嫁由原告負擔,惟遭原告拒絕,應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提供材料與系爭工程合約之施工圖說不符致其無法繼續施工之主張,應認實在,被告辯稱材料無誤之答辯,無法採認。 ㈡依系爭工程合約,材料係由被告負責提供,原告僅負按圖施工之義務,是被告提供材料既與系爭工程合約所載施工圖說不符,又未經被告提出兩造有變更系爭工程合約原約定施工圖說之書面約定,原告自無依被告與台灣友巨公司再提出之施工圖說為施作之義務,況原施工圖說已與台電審圖不符、再提出施工圖說又未經台電審圖,則原告拒絕依約履約,應認有理由,是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507 、509 條規定事由,主張已解約,被告就系爭本票僅有扣除原告已服勞務之報酬之票據債權,逾此範圍之金額不得執行之主張(金額計算詳原告主張),應認為有理由。被告辯稱及反訴主張原告有擅自停工致無法完工之答辯與主張,為無理由。 ㈢至於,本件原告就系爭工程骨架組裝部分交由吳惠良施作,係將系爭工程中之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廠商承作,而有轉包或分包情形,惟工程轉包、分包為現今工程業界慣例(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212 號民事判決參照),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5-67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就轉包禁止與容許分包之規定,就民事工程承攬關係,如承攬合約禁止分包,除有特殊事由外,難認該約定符合衡平原則。本件依系爭工程合約約定給付內容(施作項目),原告僅係將骨架組裝交由吳惠良承作,仍由其自己負擔契約其他部分施作,是尚難將吳惠良承作即認作有違反系爭合約之終止契約或違約罰之事由,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起訴為有理由,爰依其聲明判決如主文所載;被告反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自屬無理由,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起訴勝訴、被告反訴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被告負擔本訴及反訴之訴訟費用。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被告之反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日期 事件 內容要旨 110.03.09 合約簽訂日 【系爭工程合約簽約日】 ㈠工程名稱:①林芳汝(35.36KW)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鋁擠組立、機電工程(含鋪板.串併.掛表等) ②味珍食品(林茜帆)(35.36KW)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鋁擠組立、機電工程(含鋪板.串併.掛表等) ㈡各合約總價:未稅198,016元/含稅207,917元(營業稅9,901元) (二合約含稅總價415,834元) 合約內容 【合約內容】(2 件均同;節錄) 工程內容及完工日期: ㈢開工日期:甲方以口頭或E-MAIL或通訊軟體(例如LINE)方式通知乙方進場,乙方應於3個工作天內開工。實際開工日期依據現場施作進度通知。 ㈣完工日期:乙方開工後15個日曆天內完工。(材料需備齊) 請於110.04.30前完成掛錶;如遇特殊狀況如:天災,導致造成現場無法施工,則另行協議完工日期。 ㈥工程所需之材料、規格及附屬工程: 如附件工程合約明細表(報價單)、台電審後圖說、安全衛生承諾書、PV配置圖、串併圖、2020年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規範。 付款方式 ㈠甲方通知乙方開工日支付訂金30%:計新台幣(NTD59,405元整)(未稅)。(收到乙方發票及訂金30%同額保證本票,甲方即期匯款) 【註:含稅價62,375元】 ㈡鋁支架、鋪板完工20%:計新台幣(NTD39,603元整)(未稅)。 (收到乙方發票及請款檢附資料月結45天)。 ⒈請款時請檢附:⑴鋁支架.鋪板完工照片⑵工程驗收單⑶鋁支架.鋪板完工20%發票⑷AC相序及絕緣電阻自檢表⑸當期危害告知單 ㈢機電完工20%:計新台幣(NTD39,603元整)(未稅)。 ㈣掛表款10%:計新台幣(NTD19,802元整)(未稅)。 ㈤驗收款10%:計新台幣(NTD19,802元整)(未稅)。 ㈥保固款10%:計新台幣(NTD19,801元整)(未稅)。 工程進行中之規定: ㈠乙方未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工程再行分包或轉包。 甲方指派監工及材料檢查之權限: ㈢工程須依合約圖說及規範施作;甲方監工人員執行監工中,如發現工程未依設計圖說施作時,甲方得視情況要求乙方於1-3日內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甲方得另行派員改正,改正衍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或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負擔損害賠償。 契約解除或終止: ㈡甲方依第四條第三項終止契約或乙方若於工程進行中任意停止工作或進行遲滯,經甲方認定乙方無法如期完成工程,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甲方並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依照合約含稅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甲方若因現場不得已狀況(如:土地問題、天災等無法抗拒之原因)得終止與乙方合約。乙方若已完成之工項,經甲方查驗認可,為甲方所有並核實給價。 違約罰則: ㈠逾期違約金:如果因為乙方的延遲完工或工程驗收缺失,無法改善或逾甲方指定期間仍未改善,致使未能依本工程期限完成,造成甲方損失,則每日延遲懲罰性違約金為本工程款含稅千分之五計算,按日累計罰款,至乙方完成或改善或甲方另行僱工改善時止。 ㈢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自行轉讓予第三人,如有違背此約定,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未給付者停止給付工程款,應付者則辦理提存;惟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得自應付款中預先扣除。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終止受影響。且因轉讓契約而產生的債務及賠償問題一律由乙方負擔,甲方一概不負責。 其他規定 ㈠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㈢本合約之修改、刪除或增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為之。 ㈦本合約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份,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 【合約附件】[合約工程明細表](節錄) .施作項目:⒈支架組立 ⒉機電工程 .說明: 各項材料及施工依圖說及規範要求施作。 除甲方供料項目以外,其餘均由乙方負責完成(含堆高機、吊車等)。 甲方供料項目 ⒈PV模組 ⒉逆變器 ⒊AC盤 ⒋DC盤 ⒌KWH盤 ⒍鋁支架(含螺絲配件) * 以上甲方供料僅到工程地點,地平面交貨,不負責吊運及定位 * 以上甲方供料乙方須承擔保管責任 110.03.09 110.03.10 【系爭本票】 【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2 張】 ⒈票號WG0000000 號:①面 額:62,375元 ②發票日:110.03.09 ③到期日:未載 ⒉票號WG0000000 號:①面 額:62,375元 ②發票日:110.03.10 ③到期日:未載 110.03.17- 110.03.30 【兩造LINE聯絡】 原告配偶徐雅蕙 被告人員李尚軒 【原告開工待料進場】 110.03.17通知待料 110.03.25發現合約與 審圖有差異 110.03.26材料報關 110.03.30通知運料 到場時間 (預定04.01運到) 【原告配偶與被告現場工程師李尚軒LINE對話】 【110.03.17】㈢(節錄) .原:小李 瓦厝案爬梯好了,目前等你們的料到在組裝上去,要給你材質證明還有甚麼嗎? .李:好的,材質證明要麻煩你提供給小倩那邊(註:「小倩」被告公司會計人員) .原:交給你,你在給她 我只負責瓦厝兩案喔!其餘我沒有喔 【110.03.25㈣】(節錄) .原:合約與跟審圖不一 .李:依照他說沒蓋章的施工,台電只看機電 .原:好 確定時間我安排吊掛喔 【110.03.26㈤】(節錄) .李:姊 鋁支架今日已到高雄海關,清關中模組、逆變器、盤體、鋁支架:目前安排,預計3/30到貨〜 【110.03.30㈡】(節錄) .李:姊,確定後天4/1週四的早上約好了,他趕第一班車送過來,最快也要九點左右哦 .原:不行要8點到拜託 今天很不順利了沒底座沒有辦法施工呀 【110.03.31㈢】(節錄) .原:小李麻煩你今天安排好貨喔! .李:姊,貨有狀況,我再安排中,晚點給您回覆 .原:哇勒 .李:剛剛還被另一間廠商打來罵 .原:又怎麼啦 .李:我先聯繫 等回覆狀況 110.04.01一 110.04.02 【兩造LINE聯絡】 原告配偶徐雅蕙 被告人員李尚軒 【兩造負責人通話】 原告陳坤利 被告王金華 【材料與施工圖不符】 原告下包商吳惠良組裝1 列骨架停工 【110.04.01㈣】 .原:(張貼:鋁管材料照片)(08:57) .李:我在路上了(08:59) .原:[與李語音通話] .李:(傳送:4/1全通收貨簽收單)(09:51) (傳送:「高雄市○○區○○街0000號0302 V2.pdf」檔)(10:32) .原:王老大說施工圖那錯,怪我雷(14:38) .李:王老大在怪你施工圖有錯嗎?(14:59) .原:[與李語音通話](15:08) [與李語音通話](20:58) 你老大現在說明天支架廠商會去現場組支架(21:26) 你老大在雞同鴨講(21:39) .李:因為他不清楚現場的事情,他剛剛已經自己打給我了,我已經跟他聲明過,現在就是我們公司跟支架廠商造成的錯誤去影響到你們施工廠商(22:01) .原:明天就麻煩你了 .李:不會 ,一定要給你們交代的 .原:謝謝你 【110.04.02㈤】 .原:結果如何要賴我喔!(09:59) .李:(傳送:在吳惠良組裝該列骨架旁之以交錯方式串列之各列未組骨架照片4 張,本院卷P.261、263、265、267/交錯串列骨架總長短於已組裝骨架總長)(13:46) .原:你不要去跟王想如何處理骨架,基本上骨架沒有在鑽孔,不會理。(14:23) 王不會去感謝你們(14:23) 趕緊下車要緊,這混水無法變清水。(14:24) 【材料商傳圖予被告】 .賴洪勝-李尚軒LINE 【賴洪勝傳圖說予李尚軒】 .110.04.01/12:53 傳送:高雄市○○區○○街0000號0304.PDF .110.04.01/13:03 傳送:高雄林芳汝&味珍食品屋頂架台安裝說明.PDF 台灣麥頭ETD0321.PDF 【兩造通話】 原告-陳坤利 被告-王金泰 【原告陳坤利(陳)與被告人員王金泰(下稱王)電話通話】 .通話時間認定:依對話中提到之貨到時間、原告廠商吳惠良進場日、連假期間,對照原告配偶徐雅蕙、被告人員李尚軒LINE通話內容,通話時間應為110.04.01 【原告陳坤利(陳)與被告人員王金泰(下稱王)電話通話譯文】 (前與本件工程較無關者,從略) .陳:言歸正傳,你那些東西真的跟現場全部,除了一個袋子符合,剩下的都不符合 .王:剩下的都不符合,我聽到嫂子跟我說這件事,我也覺得很奇怪,我就叫我的廠商快去處理,他跟說圖面,第一次是跟我說圖面不對,出的圖不對,結果我叫小建把圖調出來,傳給我以後,我寄去現場,我的年輕人還是說還是不對 .陳:你真的,全部的料,只有那個袋子對而已 .王:是哦 .陳:嘿啊,阿娘喂,我看到頭暈暈 .王:沒關係,明天我先叫骨架商去現場看,他出的料,他要負責任,他做不對,他自己要收回去,要包包回去 .陳:當然,現場是因為你與我簽的合約,跟完工日期,現在我來不及,我可能,坦白講,董仔,我會寄一張存證信函給你,這沒什麼意思,你不要亂想,因為你所有來的料全部都不符合,我無法施工 .王:你無法施工就無法施工,有料過去再施工就好 .陳:不是啦 .王:你要存證信函這樣,你是在怕什麼 .陳:我很怕 .王:你在怕什麼? .陳:不是,我跟你說,我們二人不是配合很久,我也沒害你,你也沒害我,我知道你的心,我們就是把書面撇開說清楚,當然,我也很想跟你長期合作, .王:你想怎麼樣 .陳:我也很想跟你長期合作,問題是 .王:你要是動不動就要用存證信函,我覺得也不是很妥當 .陳:我們的合約寫的很清楚 .王:不然你就周一或周二,我先搞清楚嘛,我看的骨架是錯在那,錯誤在那,看是周一或周二,周二要是上班搞清楚後,你看你是進場,還是你要來公司跟我談,大家說清楚,你要做就繼績做,不要做,你就看你今天出多少,我在跟你處理掉這樣嘛 【註:110.04.02㈤-110.04.05㈠婦幼連假】 .陳:你這樣講,我聽的是很高興,我們坦白講 .王:對啊,我也不要說讓你賠,你要是用那種方式,這樣好像你不信任我 .陳:我跟你說,你要是這樣講就好,我們改天,因為EBC我做這麼久了,不是說EBC,這個太陽能我做這久了,當然有好人有壞人,這你也應該心裡有數,我們要是單純用兄弟話來講,說的到,要做得到,我絕對敢,你可以去問,我全通不是出來詐騙的,我絕敢,你要做,你絕對敢挺你,問題就是說大家要好聚好散,怎麼做都沒關係,大家有困難度,拿出來講,我都0K .王:對嘛,我的意思是,既然你剛才說的,困難度你會挺嘛,今天送出來的東西不對,那不是我的問題 .陳:那是你的問題,怎麼不是你的問題,本來 .王:這樣你要是能夠接受,你把問題怪在我頭上,沒關係,我吞下 .陳:沒有,我跟你說,這個問題本來就是要怪在你頭上,因為你是董事長 .王:料商出不對 .陳:沒… .王:沒關係,不好意思 .陳:董仔,我先跟你報告一下,這個問題是階層的問題,對不對,今天我做不好,你絕對找我,今天料來不對,我要找誰,我絕對找董仔,對不對,這個事情,我們坐下來詳談,要怎麼處理,才是一個圓滿的結果 .王:對啊、對啊,0K啊,沒關係,處理這事情很簡單 .陳:小事,小事 .王:我跟你講,你要是覺得你會怕,會晚到你的掛錶,沒關係,是我出料出不對,我們後面看要怎麼談,看說你的時間來得及,你就趕,你的時間你沒把握,沒關係,我另外再找人過去 .陳:我很簡單一句話 .王:合約就大家拿出來作廢,你這樣你就怕了,差幾天你就怕了 .陳:不是,我跟你說,因為現在EBC我絕對會怕,應該你也大概知道我的意思,對不對,你跟我在電話中講的這些話,你若做得到,你做百分之百,我也對你百分之一千,真的啦,施工方面我敢對你百分之一千的保證,大家說到做到,0K,坦白講,你有能力可以探聽我,我也有能力可以探聽你,我全通我敢跟你蓋章,我絕對做到 .王:0K啦,既然你有把握,沒關係,這很簡單的事,你人在那裡? .陳:我在台南關廟 (與本件工程較無關者,從略) .陳:沒啦,你這件事情,你先處理圓滿,好吧,我覺得大家兄弟,我也覺得不太好,我後面你給我DELAY到,我後面跟本趕不上 .王:我知道 .陳:你知道我的意思,坦白說 .王:我知道你的意思,你撥來我就知道了,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先確定一下,出料他要是不對,他有辦法趕快換給我嗎,他若沒辦法換,我就換廠商,換廠商看何時會到,我會跟你報告,你看你來得及嗎? .陳:像這個料,他們有沒有跟你報告我不知道,光是這個料二天,我吊車就花多少了,你的下游有沒有跟你報告我不知道,像我第一天去吊車,只有吊箱子上去而已 .王:沒吊到料 .陳:對 .王:活組(音同)有吊嗎? .陳:沒有 .王:活組沒吊,骨架也沒吊? .陳:骨架就沒來 .王:他不是有跟我說DELAY多久嗎? .陳:DELAY多久? .王:DELAY半個小時嗎? .陳:屁啦,DELAY一天 .王:他是什麼時候到的,那些骨料? .陳:早上啊 .王:骨料早上? .陳:對 .王:有吊上去嗎? .陳:吊上去了 .王:你們只有吊骨料而已嗎? .陳:就是吊骨料上去,我師傅去,比對起來都不符合 .王:那是今天比對起來才不符合 .陳:就今天吊上去的,昨天骨料運到別處,你看這些錢,請工程師,料該下的不下,運到別處 .王:這我不會管到這些,文書採買會去處理 .陳:我知道 .王:我若什麼事都去管,我怎麼可能做大 .陳:我知道,我事實是儘量不要打電話給你,改天我打電話給你,就是大仔我在高雄要請我吃飯嗎,這是重點,改天工作我就不找你,這樣是不是比較輕鬆,牽連到我要找你,就是不太好了 .王:不太好 .陳:對啊,一些事情什麼都不順,我又在埔里,我老婆下去,一些事情都不順 .王:暸解,你在埔里哦?我一直以為你在台南 .陳:沒啦,我在那裡處理不會這樣 .王:OK,0K .陳:不是,這小事情還要我下去就困擾了 .王:好,我知道 .陳:你排一下,你的工作排一下,因為這樣下去我也對你不好意思 .王:沒,這樣是我底下的人不對,我明天先來搞清楚你再下來 .陳:你處理一下,接下來我要去新竹,你那邊我預計一周就要處理完成 .王:0K,好 .陳:我現在要跟你報告,你的東西我都沒辦動手,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王:我知道,你還缺什麼,你跟我講一下 .陳:全部都不對,還缺什麼,那些骨料全部都不對 .王:骨料不對麻,我這些骨料若換0K,你那邊還缺什麼?箱棋(音同)? .陳:箱棋進去了 .王:進去了,還缺什麼?TFT到了嗎? .陳:到了 .王:那現在就骨料不對 .陳:你骨料不對,就產生板子全部都沒辦法做 .王:對,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剩骨料我要去處理,對不對? .陳:嘿,你把我排下去,現在不是這樣,問題出在那你知道嗎?我那些預算幾天,我要拆別處,困難點在這,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王:我聽不懂,你在說一遍 .陳:我們原本預計的時間,完工日期,對不對,你現在東西不齊全,我後面安排幾號 .王:我知道,你會怕說我會給你斷起來 .陳:不是,因為我後面都DELAY到 .王:哦,DELAY到 .陳:坦白說我也不可能全部做你的,對不對,我後面的行程都排好了,所以麻煩董仔暸解一下,看明天確定給我個消息好嗎? .王:0K啊,我跟你說,大家做生意就是這樣,你要是有辧法做,我骨料叫他重出,重出的時間,你來得及,不會延到你的時間,你就繼續做,當然要看你的意思,你要是沒辦法做,我們就合約作廢 .陳:0K啦,因為我不要你改天說全通沒信用,你要是照進度進行,我就敢跟你簽 .王:那很簡單,但是,公司的不對,公司負責,骨料商的不對,骨料商負責,要是你的不對,你負責 .陳:當然 .王:你無辦法做,你做不下去,你負責,要不然我找你做什麼 .陳:沒關係,因為都是兄弟,我也坦白跟你說,就是工期延誤到,麻煩你明天暸解一下, 110.04.05 110.04.06 110.04.12 【兩造LINE聯絡】 原告配偶徐雅蕙 被告人員李尚軒 【110.04.05㈠】 .李:(語音通話) 【110.04.06㈡】 .李:(語音通話) .原:小倩要找你 .李:好的 .原:吵起來了 可以說話嗎?(10:00) .李:(語音通話) 【材料商傳圖予被告】 .賴洪勝-李尚軒LINE .110.04.06/16:01 傳送:高雄市○○區○○街0000號0406.PDF 【兩造LINE聯絡】 原告配偶徐雅蕙 被告人員李尚軒 【110.04.12㈠】 .李:(語音通話) .原:尚軒 瓦厝案麻煩你再跟文哥聯絡就好,(我先生)。我要帶師父們去新竹施工。所以王金泰老大有何指示時你在跟文哥說。 .李:OK。 110.04.19 110.04.20 110.04.21 【兩造及台灣友巨公司現場會勘】 【110.04.19】(本院卷P.213被證5照片) .陳坤利、被告人員馬明鐘、材料商賴洪勝現場察看。 【原告與賴洪勝聯絡】 【110.04.19㈠賴洪勝、陳坤利LINE通話】(節錄) .賴:陳先生好 加一下圖紙給您(13:45/附3 份pdf檔) 按原有尺寸位置再調整,謝謝 【110.04.20】原告與賴洪勝LINE語音通話 【110.04.21】原告與賴洪勝LINE語音通話 110.04.28 【兩造LINE聯絡】 原告配偶徐雅蕙 被告人員李尚軒 【110.04.28㈢】 .原:(傳送:原告退款計算表:已支爬梯等費用78000元、已領訂金共124750元,擬匯還46750元) 要解約麻煩請公司寄合約我在回寄 餘款請給帳號我請小姐匯 110.04.30 .合約約定掛錶最晚日 110.05.05 被告解約函 【禾旺公司110.05.05律師函】 .要旨:稱原告於110.03.30擅自停工,依約解約並請求損賠46750元及違約金83166元。 【110.10.18反訴狀就全通施作工程款78000元不爭執/全通已收訂金124750元/訂金減已施作,全通應返還46750元】 110.05.11- 110.05.18 【鼎笈公司施作】 .李尚軒依其與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LINE通話證稱:於110.04.27與該公司施工人員接觸,其後於110.05.11連絡後,於110.05.12、110.05.15傳送圖面給該公司,該公司於110.05.18傳送1 張施作照片,該公司約施作2-3星期。 110.05.20 【系爭本票提示日】 110.06.01 110司票1627號 本案本票裁定 .全通水電本票: ⒈票號WG0000000 號:提示日:110.05.20(起息日) ⒉票號WG0000000 號:提示日:110.05.20(起息日) 110.08.20 扣押命令 (扣押全通水電於京城銀行帳戶存款) 附錄:本判決引用法條全文(依條號順次) 1 民法 第 492 條(同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 497 條(同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502 條(同民國 88 年 04月 21 日)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7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第 509 條(同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514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同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66 條(同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第 67 條(同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同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3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87 條(同民國 57 年 02 月 01 日;節錄第1 項)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第 436 條(同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