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日富、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沈憲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仕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