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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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