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 原告
-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日富
- 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 律師
- 被告
-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憲玲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