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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沈憲玲

  • 原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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