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洪健耀、唯鴻創貿有限公司、楊萱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耀 被 告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萱惟 訴訟代理人 灌康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簽訂如附表所示委任 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後,於109年11月26日將如附表 所示報價單寄給被告,兩造因而成立另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該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即為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所約定內容,原告擔心口說無憑,始另行製作報價單而成立系爭承攬契約;因為雙方係朋友關係,原告於寄送該報價單後,即開始製作影音及社群操作,但被告因為作業程序問題,於110年2月24日才簽名用印,將掃描該報價單製成檔案回寄原告;由於被告反應沒有經費可以支付報酬,故原告同意不依系爭委任契約收取分潤金額,僅收取實際開銷費用新臺幣(下同)80,982元,另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給付報酬10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982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逾越授權範圍所為諸多不法舉措,已明顯損害被告利益;原告所提供行銷結果與其請求報酬不相當,以無關單據向被告請求給付不實金額,擅將募款帳戶更改為原告帳戶,又擅自更改電子郵件密碼,致被告失去與群募平台聯繫及收受訂單之重要管道,使被告訂單量大幅下滑及商譽受損,蒙受嚴重虧損;被告曾寄發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終止合約;茲於本件訴訟主張原告應賠償402,436元,並據以行 使抵銷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9年10月10日成立系爭委任契約。嗣原告同意不依系 爭委任契約請求分潤金額,惟保留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給付開銷費用之權利。 ㈡被告於110年2月24日於上述報價單簽名用印並回傳原告,原告已經完成該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 四、兩造間爭點 ㈠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開銷費用80,982元,有無理由?如有理由,被告主張原告應就履行系爭委任契約賠償402,436元,並以該債務與此債務互為抵銷,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00,000元,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被告主張原告應就履行系爭委任契約賠償402,436元,並以該債務與此債務互為抵銷,有無理由? 五、法院的判斷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實際開銷費用部分,因為沒辦法證明是為執行系爭委任契約所支付費用,所以敗訴。原告已經完成影音製作及社群操作,依系爭承攬契約可以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00,000元。被告雖然主張原告應賠償402,436元,並以此抵銷應給付報酬的債務,但被告提出的證據不夠,本院無法認定原告應賠償被告402,436元,所以被告不能以此主張抵銷 應給付報酬的債務,還是要給付原告報酬100,000元。 ㈠兩造於109年10月10日成立系爭委任契約,嗣原告於109年11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報價單寄給被告,兩造因而成立系爭承攬契約,惟被告遲於110年2月24日始將該報價單(已完成簽名用印)回傳給原告;原告完成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工作項目,並同意不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給付分潤金額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0頁),復有委任契約書影本1份、報價單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自堪認定。 ㈡原告雖依系爭委任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實際開銷費用80,982元。惟此經被告否認係因系爭委任契約所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自須先就此提出充足證據,如原告未能先舉證證明,本院只能駁回原告此部分請求。原告固提出明細及購票證明與發票等證據(見調解卷第29頁至第65頁),然原告所提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尚無法確認係原告為履行系爭委任契約所生費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既已完成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工作項目,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酬105,000元(含稅) 。茲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其中100,000元(未稅),當屬有 據。被告雖辯稱:「原告雖然已經完成該報價單所載工作項目,但我方認為不夠好」(見本院卷第170頁),惟若被告 主張原告所完成工作有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 定,當亦應先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僅空泛陳稱認為該完成工作不夠好,自不能據以拒絕給付報酬。 ㈣被告雖另主張原告應賠償「一、由於寀綸不誠實試圖更改收款戶頭導致110年5月27日方才到帳……二、延誤導致至少五個 客戶退訂單……三、處理是次事件所花時間至少40小時……四、 由於寀綸效率極低,募資上架時間從去年十一月延至二月…… 五、寀綸專業判斷失誤導致損失……六、律師費用……七、出庭 來回新竹台南車資……八、不能計算之名譽、延誤損失……以上 加總,唯鴻創貿於此次專案共虧損……402,436.2元」(見本 院卷第177頁至第179頁),據以抵銷對原告所負給付報酬之債務,並提出對話紀錄及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161頁),然該資料只能佐證兩造溝通協商過程( 例如: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互為指責),顯無法證明原告應依系爭委任契約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被告主張原告應就履行系爭委任契約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該損害賠償債務與上述報酬債務互為抵銷,尚非有據。 六、綜上,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0,98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無庸再依 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呂伊謦 【附表】 委任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委任人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任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本委任契約書係確認乙方同意接受委任「CORRENTE芳香機」整合行銷乙案,雙方茲同意約定相關條款如下後(以下簡稱本合約),以資共同遵循: 第一條 標的規格內容與費用 ⒈…… ⒉採分潤模式,群眾募資總金額12%,詳細製作規格請參閱以下報價單。 ⒊委任期間若執行過程乙方產生其他非本專規格之實際開銷(如……社群代操……影片拍攝……交通費……等費用),將採實報實銷制由甲方另行負擔。 ⒋…… 項目 項目說明 規格 ……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報價單 客戶名稱 唯鴻創貿有限公司 報價單號&ZZZZ; 0000000000 …… 項目 名稱 說明 規格 小計 A.形象影片製作 50,000元 影音製作 …… B.社群經營廣告投放 50,000元 社群操作 …… …… 總金額 10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