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洪健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鴻創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