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全有限公司、林建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高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郁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