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蔡邦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 司促字第1915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7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