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 原告
-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邦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