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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蔡邦成

  • 原告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 司促字第1915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07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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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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