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杜泰章、張漢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被 告 張漢輝 順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張漢輝乃被告順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順裕公司)之受僱人,於民國109年4月7日8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大貨車執行業務,在臺南市○○區○○路00號 前,因其所裝載貨物花崗岩未確實綑綁牢固,致該貨物掉落砸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原告車輛修復後仍受有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原本原告預估損害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汽車同業公會 鑑定後,認為僅減損8萬元,原告同意鑑定之結果。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原告減縮後之聲明:①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1 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訴 訟費用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見本院卷第68頁筆錄) 二、被告2人答辯略以: ㈠、被告對於鑑定報告沒有意見,但即使原告因此減縮訴之聲明,被告仍不同意賠償交易價格之減損,因為本件原告並沒有實際將系爭車輛出售,所以原告沒有交易價格減損之損害。原告是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請求,故被告認為沒有出售就沒有損害,原告就沒有請求權。何況,原告如果是之後第二年或第三年以後才出售系爭車輛,它的交易價格又會不一樣。因此,被告不同意賠償任何交易價格減損的金額。我們保險公司之前有過其他案例,也是做這樣的主張,就不必賠償交易價格之減損,故被告不同意賠償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張漢輝乃被告順裕公司之受僱人,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大貨車執行業務,因其所裝載 之花崗岩未確實綑綁牢固,致花崗岩掉落砸毁系爭車輛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權威車訊393期 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富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關於系爭車輛之中古車估價單附卷為證(見調字卷第17至21頁),堪以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再按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 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所謂因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若被害人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或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㈢、經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修復後,經本院送請臺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認為:「有交易價格之減損,經鑑價後,全車差價為8萬元正。」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48頁),而被告亦表示對該同業公會鑑定結果無意見,是堪 採取。揆諸前揭決議意旨,本件原告既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或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自仍得請求賠償,故被告辯以:因為原告沒有實際出售系爭車輛,所以沒有損害云云,與法未合,尚非有據。 ㈣、基上,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因僱傭關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系爭車輛交易價格減損之損害8萬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