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宇曜即兆晶貿易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張宇曜即兆晶貿易企業社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三 樓之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455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