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玉萱

上訴人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優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吉優特公司)等間

本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反訴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起訴。

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駁回其以反訴請求被上

訴人吉優特公司返還訂金新臺幣(下同)226,832元之聲明,並

於上訴時將原請求之訂金226,832元擴張為496,944元,擴張請求

之金額為270,112元(496,944元-226,832元=270,112元),此外

另追加請求246,124元(尚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則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226,832元,而上訴後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6,2

36元,合計為743,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