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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堯俊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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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嘉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2,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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