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鈺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原告 黃鈺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