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 原告
- 黃鈺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成、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