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黃鈺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新芳良 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鄭文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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