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武龍、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子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7號 原 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