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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被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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