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00號
- 原告
- 意精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賢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良
-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5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