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浤鑫工程有限公司、吳雅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浤鑫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