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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吳雅琴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浤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浤鑫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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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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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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