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環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坤成、台灣雷德斯減廢科技有限公司、李長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雷德斯減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440元,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