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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張家瑛

  • 當事人
    吳惠猛林良欽賢順物流有限公司林冠伶即鴻一實業社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吳惠猛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李宜靜律師 被 告 林良欽 賢順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家程 被 告 林冠伶即鴻一實業社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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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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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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