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翰昌、杜怡慧即和倉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原 告 黃翰昌 被 告 杜怡慧即和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4,26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