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陳尹捷
- 當事人張其玲、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其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 ,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 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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