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明德、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與原告確認,其訴之聲明有 兩項分別為:「1.被告應賠償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號房屋2樓 之廁所修復費用203,000元。2.將上開房屋1、2樓冷氣電線線路 回復原狀(後陳報修復費用為9,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上開二項修復費用合併計算核定為21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210元,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