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明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4,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