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明德、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為查明確認原告之繼承人及相關事實,爰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7日內補正提出原告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由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