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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李蔡文嬌(即李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彥弘(即李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彥芬(即李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彥賢(即李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兼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即李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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