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王參和
- 原告蔡昀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彰即現代財經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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