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 原告
- 蔡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彰即現代財經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彰即現代財經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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