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明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宏志、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