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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商行即楊竣閎、楊竣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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