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商行即楊竣閎、楊竣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