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商行即楊竣閎、楊竣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