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主從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經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調解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