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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安康一區店) 法定代理人 徐碩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汶昇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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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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