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徐碩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安康一區店) 法定代理人 徐碩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汶昇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