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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張晟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鑽億商行(億品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記載「沈伯謙」,惟據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鑽億商行為獨資商號,且其負責人為「梁耕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聲請調解狀之相對人。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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