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張晟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為「沈柏謙」,然經本院職權查詢「鑽億商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該商行為梁耕福(獨資)設立,非「沈柏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9頁),經本院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 於111年10月24日寄存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並於111年11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29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專調…」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