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方名亮
- 被告
- 冠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一勞動調解室兼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敏豪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1386 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9 年4月25日起至該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在「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89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楊佳鴻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分之1 ,且超過1 萬4866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