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胡潪韙
- 被告
-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豐
- 訴訟代理人
- 黃瀞萱
孫鵬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81,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孫鵬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81,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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