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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被告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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