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馮嘉惠 住○○市○○區○○街00號
- 被告
- 林盈里即恆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涉有刑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