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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 當事人
    黃文正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文正 相 對 人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 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次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50,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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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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