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
- 原告
- 李國祥
- 被告
- 大洋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騰
- 訴訟代理人
- 許有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前揭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