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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彭振湘

  • 原告
    劉東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劉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041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原告應先繳納590元,惟其僅先繳納553元,尚需 補繳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37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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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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