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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住○○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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