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
- 原告
-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玉
住○○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