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
- 原告
-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代墊繳納被告公司專利權年費新台幣5萬元,而被告公司於111年8月4日經台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被告公司董事環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斯股份有限公司、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長史瑞生均辭任董事,目前應由現存3名董事即陳惠江、陳俐彤及陳俐穎擔任法定代理人云云。
二、惟查,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目前公司董事已經全部解任,已無現存董事,自不得為清算人,此有查詢單1紙附卷可查。是原告所陳明上開3名董事自不得為法定代理人。故此,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