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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41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代墊繳納被告公司專利權年費新台幣5萬元,而被告公司於111年8月4日經台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被告公司董事環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斯股份有限公司、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長史瑞生均辭任董事,目前應由現存3名董事即陳惠江、陳俐彤及陳俐穎擔任法定代理人云云。

二、惟查,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目前公司董事已經全部解任,已無現存董事,自不得為清算人,此有查詢單1紙附卷可查。是原告所陳明上開3名董事自不得為法定代理人。故此,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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