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琜恩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琜恩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