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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琜恩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