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0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800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海
- 訴訟代理人
- 許毓琳
- 訴訟代理人
- 傅順轅
- 被告
- 明興餐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宋功勛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800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淑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