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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友田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苙源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25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原告於起訴前就本案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2項規定,得扣抵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1,650元(2,650-1,000=1,650),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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