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李松林
- 訴訟代理人
- 郭泓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婉瑜律師
- 被告
-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璨麟
- 被告
-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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