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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張清全

上列當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 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其以瞭解案情為由,聲請交付111年7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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