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吳謦伃
- 被告
- 張福雄
- 被告
- 張政憲
- 被告
- 吳得政
- 被告
- 吳俞慧
- 被告
- 吳鎧丞
- 被告
- 謝馥禧
- 被告
- 王孟哲
- 被告
- 亞普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77元【計算式:271.68〔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23地號土地)之面積〕×19,000(723地號土地於本件訴訟訴訟繫屬時之公告現值)×1,376/33,956(原告就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209,1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